《维也纳国际销售合同公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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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约》的宗旨
《维也纳公约》规范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关键方面,包括:
- 合同形式,
- 下令监禁他们,
-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,
- 未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,
- 传递风险,
- 当事人保全货物的义务和其他问题。
说明: 《公约》第7条强调必须考虑到其国际性并促进统一适用。
《公约》的范围
《公约》适用于下列情况:
- 营业地点位于《公约》不同缔约国的缔约国(第1条第(1)款a项)。
- 本公约一缔约国的法律根据冲突法规则而适用,即使当事人的营业所不在缔约国内(第1(1)(b)条)。
不适用:
- 国内交易。
- 与个人使用货物有关的合同。
不规范:
- 当事人法律行为能力,所有权转让,损害赔偿责任等.
合同的形式和订立
形状 :
- 合同可以任何形式的订立,包括口头订立(第11条)。
- 对于作出特别保留的国家,需要书面形式(例如俄罗斯)。
结论:
- 如果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接受,则合同视为订立。
- 如果条款有重大变化,可视接受为新的要约(第19条第2款)。
卖方和买方的责任
卖方必须:
- 送货
- 转让文件确认所有权。
- 确保货物在质量、数量和其他特征方面符合合同规定。
买方必须:
- 在合理时间内验收货物(第38条)。
-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支付货物(第54条)。
当事人的赔偿责任
基本的责任原则:
- 违约产生赔偿责任(第45、61条)。
- 例外情况是当事方无法控制的情况(不可抗力,第79条)。
卖方的责任:
- 对不交货,不履行合同规定或者违反交货期限的,从其规定.
- 责任形式:更换货物,消除不符合同,解除合同,减价.
买方的赔偿责任:
- 未支付货物或不接受交货。
- 卖方可要求终止合同或损害赔偿。
不可抗力和可预见的违约
不可抗力:
- 如果一方当事人证明违约行为是由其无法控制的障碍造成的,则免除其赔偿责任(第七十九条)。
前言:
- 一方当事人显然不履行合同的,可以中止履行义务。
- 中止的原因:破产,罢工或其他严重情节.
例外和限制
- 公约没有规范证券、船舶、电力以及拍卖等交易。
- 它没有确定具体的利率、赔偿数额和时效。
《维也纳公约》是一份关键文件,简化并统一了国际交易的法律方面。 其知识和遵守情况使各方能够将风险降至最低并有效解决争端。
为了成功执行国际合同,必须考虑到公约的规则,并确保交易的所有阶段都符合既定标准。